台学院生命发[2007]10号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激励学院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1994]第151号令)、《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和《台州学院关于教学成果评奖的办法》(台学院[2003]16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二、凡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成果的教师,可按规定申报教学成果奖。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1、具有独创性;
2、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3、在省内或校内、院内处于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影响;
4、资料齐全,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成果总结或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院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学院将授予相应的证书。
五、院教学成果奖每1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
六、院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1、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者须填写《台州学院yl6809永利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在学院主页的“教师文档下载”中可以下载)。
2、申报者组织好各种材料,将符合评奖条件的有关材料送报学院办公室。
3、学院教学委员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院教学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级分次投票;先选出二等奖,一等奖从二等奖中投票选出。
4、评审结果由学院发文公布。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