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准时的完成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见《台州学院学生手册》中《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认定时间
学院2013-2015级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充认定工作于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
三、材料要求
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充认定的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关内容填写完整,数据无涂改,并加盖学生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充认定的学生,《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填写文字、数据等内容须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完全一致。
3、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充认定的学生,须附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家庭遭受临时突发意外事件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学生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四、具体要求
1、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将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认定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充分结合学生日常浪费行为,严格对照认定标准,组织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初级认定,并按规范的认定程序完成全部认定工作。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充认定的学生,须严格对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家庭遭受临时突发意外事件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在学院、学校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充认定的学生,须于2016年9月9日前将三份申请材料均以手写、纸质版形式提交至学院D370办公室翁老师处(电话:677230)。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行认定。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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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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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6809永利学工办
2016年6月8日